处理安全事故的具体流程规定如下: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公司应急小组组成临时应急救援小组,开展救援工作,排除险情;
3、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救和善后工作;积极落实抢险救灾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9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1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1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1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1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109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安全事故的原则:
(一)查明事故原因,必须把握准确性。
(二)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原则性。
(三)事故教育,必须注重广泛性。
(四)防范措施,必须要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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