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工资延迟发放的行为是不违法的,企业因为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时候,应该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就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能超过30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虽然规定了企业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但是原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中明确,“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
如确因疫情导致公司确有无法克服的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不承担逾期支付责任。但需与员工说明情况,并在阻碍因素消除后尽快支付,以尽量减少劳资纠纷,但公司也不得故意以疫情造成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员工工资,发生争议时,公司也需要对疫情导致无法克服的困难承担举证责任。
可见,单位在疫情期间也可以降低工资待遇,但是,就降低工资待遇的这件事情不能不跟员工协商。只不过,如果一个月以内甚至于说一个星期以内就已经正常复工的这些企业,无故降低工资待遇的行为就不合法。
不合法。
因疫情被隔离的劳动者在隔离期间,由政府对其提供生活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用人单位不应当按照旷工处理,而是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来对待,不得以缺勤、旷工扣发和减发劳动报酬,也不能以劳动者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