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一代”、“姚明一族”、“姚明世家”……面对市场上大量冠以自己名字的体育用品,姚明终于打破沉默。昨日,姚明诉 “姚明一代”生产厂家——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权一案,在(武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除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道歉外,姚明还提出1000万元高额赔偿金。
姚明的代理律师明是中国国家队和美国休斯敦火箭队的主力中锋,是中国篮球的标志性人物,为中国公众熟知,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授权及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其经营活动中擅自将“姚明”、“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识使用,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的商品来源与原告有关联,进而发生误买误认,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代理人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的签名及包含原告姓名的“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识在其生产的服装、运动鞋等商品上及网站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此外,被告还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的肖像在其生产商品上及其宣传活动中使用。
原告认为,被告既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在《中国工商报》、《中国体育报》等媒体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
被告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辩称,其使用“姚明一代”作为商标,是经过香港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该商标由文字、图形形成一个整体,并非突出使用“姚明”字样,不会误导消费者,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姚明一代”并非针对特定个体,被告没有盗用、假冒原告姓名,不存在侵犯姓名权问题,公司也没有在产品上使用原告肖像,没有侵权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
庭上,原被告双方激辩近2小时,法庭将择期宣判。
“姚明一代”是否侵权?直击庭审三大焦点
昨日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侵犯姓名权、是否侵犯肖像权等三大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姚明不是经营者
原告方认为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详细列举其表现形式,而被告方则辩称,原告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缺乏提起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资格。
原告方提出,被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引人误认的宣传,比如在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上标称“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指定运动装备”,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三o三工厂字样,在简介中宣传与香港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共谋姚明品牌发展等。
被告辩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姚明不属于这个范畴。而且该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还要存在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显然,原告方适用法律不当。即使被告存在擅自使用原告姓名行为,也应依据《商标法》或《产品质量法》来进行调整。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姚明作为一个家喻户晓的体育明星,其经营性行为包括劳务合同和商业代言,尤其是很多被代言企业在相关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了姚明的姓名和肖像。尽管是自然人,姚明已完全拥有经营者的实质,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是否侵犯姓名权
被告辩称:武汉也有叫姚明的
原告指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商品上使用姚明签名,以及姚明的名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与姚明有某种关联。而事实上,这种关联根本不存在。
自2002年登陆nba后,姚明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特别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姚明作为中国体育代表团旗手,成为万众瞩目的人物。被告在2009年成立后,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其却在经营行为中处处与姚明搭靠,使用姚明的姓名,聘请与姚明有一定关系的人等,这些行为都是为了造成一个迷象,即被告与姚明存在某种关联。这种引人误解的行为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辩称,对姓名权的保护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在武汉,也有一些名叫姚明的人。不能因为姚明是体育明星,就不让其他人使用这个名字。
是否侵犯肖像权
被告辩称:图像模糊不侵权
原告代理人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商品、宣传册、网站上使用了姚明肖像,其行为覆盖全国,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被告答辩称,其生产的运动鞋上使用的是个手持篮球的短发运动员图像,该图像面目模糊、五官不清,也没有休斯敦火箭队或上海东方队的队服标志,没有姚明专用球衣号码,因此不能判定侵犯姚明肖像权。
姚明告武汉云鹤案外有案 “姚明一代”10年未注册成功
姚明状告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公司一案,涉及的“姚明一代”是否为合法注册商标?记者昨日获悉,该品牌诞生10年来,一直没有获得“户口”。
搜寻“中国商标网”查出,“姚明一代”运动衫和运动鞋被列在第25类,2001年10月18日由位于香港铜锣湾的一家“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2003年11月11日,“姚之队”发现这一注册,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4年多后,即2008年1月9日异议完成,判姚明获胜,该商标未被批准。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随即在半个月后提起异议复审,2010年3月3日复审完毕,支持“姚之队”异议。在此期间,该商标被转让两次。
据悉,异议复审失败后,商标的新东家,即武汉云鹤又提出行政诉讼案,递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今年,北京一中院宣判评审结果,仍旧是姚明方获胜。目前,该审核进入北京高院最终诉讼程序,这也是整个确权程序的最后一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合伙人刘天志律师认为,商标确权程序走了10年之久也属正常,在这个时间内,任何企业使用“姚明一代”这个品牌都不违反商标法,只是得不到法律保护。但武汉云鹤在销售其标有“姚明一代”的产品时,使用了姚明的照片和视频做宣传,这的确有侵犯姚明肖像权之嫌,也有比较明显的侵犯姚明姓名权之嫌。
48个品牌傍上“姚明” 消费者请擦亮眼睛
昨日,记者登录中国商标网,发现竟有48个品牌“傍”上姚明,而与李宁、易建联相关的品牌也不少,名人字号被抢注的情况非常普遍。
记者在中国商标网查询页面,输入“姚明”,立刻跳出48个品牌,什么“nba姚明”、“明王朝姚明”、“姚明一代”、“姚明1代”,可谓五花八门。但据姚明的代理人称,这些品牌与姚明根本没有关系。
随后,记者又输入“李宁”,跳出“李宁金牌”、“李宁王牌”等奇怪的品牌。输入“易建联”,会有“易建联时代”、“易建联一族”等名称。
据介绍,如此普遍的恶意抢注行为,靠商标局一一审查,靠被抢注名人实施个人维权很难解决,只有靠消费者自己擦亮眼睛,对那些虚假或者冒用的商标敬而远之,才能打击抢注者的侥幸心理,保证公民合法权利。
姚明·官司
■姚明·档案
2003年,姚明曾状告可口可乐公司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原因是对方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将他的肖像印在产品外包装上。姚明向可口可乐索赔一元钱。在可口可乐公司公开致歉后,姚明撤诉。
■2006年9月,中国篮协起诉贵人鸟(中国)有限公司,称被告冒称2006年8月在广州市举办的中国、美国、巴西国际篮球对抗赛组委会“顶级运动装备合作伙伴”,并盗用姚明、王治郅、易建联等国家队运动员集体形象,用于其企业广告宣传及产品包装中。
■2009年10月,“姚之队”发布声明,称当时卷入“停业”、“欠薪”传闻的上海“姚餐厅”与姚明及其家人无关,上海“姚餐厅”的命名完全是餐厅经营者个人行为,从未得到过姚明、姚明父母以及“姚之队”许可或授权。
1980年9月12日生于上海,是中国篮球的标志和骄傲,现役中国国家篮球队队员,曾效力于上海大鲨鱼篮球俱乐部。2002年6月,以状元身份加盟nba休斯顿火箭队。2002年度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之一,2003年-2008年连续6年选入nba西部明星队。
2009年,姚明全资拥有的上海泰戈鲨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的股东就俱乐部股权转让事项达成一致,并正式签署俱乐部股权转让的“框架协议”,姚明成为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