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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行网点爆炸案主犯二审死刑

大律师网 2012-06-29    100人已阅读
导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5日对武汉特大银行爆炸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三个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主犯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5日对武汉特大银行爆炸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三个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主犯王海剑一审被判死刑,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海剑开始自学制造爆炸物,并与被告人王伟、王安安等人共同测试爆炸物效果。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并确定各自的分工。同年8月,因害怕受到处罚等原因,王伟、王安安表示不再参与犯罪。


  2011年12月1日17时30分许,当银行职员提着钱箱准备送上运钞车时,王海剑通过遥控装置引爆事先安置好的爆炸物,然后骑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爆炸当场致2人死亡,15人受伤,并致财产损失10多万元。


  一审认为,王海剑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及具体实施作用,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属主犯,犯有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伟、王安安协助了王海剑的犯罪,属从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一审判决后,王海剑、王伟、王安安三被告人均不服,先后提出上诉。王海剑提出其是被胁迫,且并非主观要致人死亡,构成过失犯罪。王伟提出其没有参与制造爆炸物,属于预备犯;王安安提出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应减轻或免于处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海剑在犯罪过程中有正常思维能力,有明显自我保护能力,在审讯过程中,回答问题清晰、思维敏捷,且家人没能提供其具有精神病史的合法证据,王伟、王安安虽退出了犯罪,但未采取手段制止犯罪发生,三上诉人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据此,二审裁定,原审刑事部分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批程序合法。驳回三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判决,维持上诉人王海剑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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