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当事人、辩护人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当事人、辩护人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因此,
死刑案件中,二审判决可以由一审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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