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听取《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和研究意见的报告。东方网记者了解到,修改后的《规定》将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同时明确对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等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且具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可不受20万元的限制。
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据此,1996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明确,市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数额最高为3万元。为了提高市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力度,2006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将设定罚款的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现行规章罚款限额偏低,与上海努力建设最安全的大都市的目标要求不相匹配,与一些违法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危害后果不相匹配,且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的趋利追求。
对此,修改后的《规定》将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20万元。对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等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且具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市政府规章可以按照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设定罚款;市政府规章按照违法所得三倍以下设定的罚款,实施罚款时按照违法所得的倍率计收,不受20万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