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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界论司法改革: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是关键

大律师网 2014-03-14    100人已阅读
导读:在刚闭幕的两会期间,司法体制改革绝对是关键之一。多位律师政协委员称,司法改革要想成功,关键在于司法的去

  在刚闭幕的两会期间,司法体制改革绝对是关键之一。多位律师政协委员称,司法改革要想成功,关键在于司法的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

  司法地方化妨碍司法权统一行使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雪峰表示,尽管此前在司法公开、司法经费保障等方面确实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改革措施多限于细枝末节的技术性调整,在司法体制的关键问题上几乎没有进展,导致司法公信、司法权威、司法公正的状况未有明显改善。

  彭雪峰认为,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应该以“去除司法地方化、行政化”为重点,推进省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司法权力地方化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由同级地方政府负责的资源配置模式,使得地方司法活动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甚至服务于地方利益,影响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也妨碍了国家司法权的统一行使。

  而当前司法体制行政化则主要变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是管理行政化,表现为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其中案件请示制度为上级法院干预甚至提前介入下级法院案件的审判提供可能,影响了下级法院的独立性,也使法定的审级制度失去了实际价值。

  第二是法院内部司法管理行政化,在审判管理方面,判而不审的审委会制度、院庭长批案的惯例、指标主导的绩效考核机制,无不体现行政化的特征;在人事管理方面,法官的选拔、任用、考核、升迁、奖惩、职级设置,均援用行政化的层级管理制度。这种管理模式,忽略了司法活动的特征和规律,影响了司法权的独立公正行使。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0月28日公布《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提出建立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全程留痕的制度,就是为了约束和监督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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