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签订《聘请律师》后,因知罪而放弃诉讼。律师事务所事后仍追讨律师费并提起上诉,后法院判决律师败诉,律师费赔偿不予支持。
2011年12月,某律所与冯某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该律所接受冯某委托指派律师杨某等作为冯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程序的代理人,冯某应按诉争标的向该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7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冯某支付律所1万元律师代理费,律所接受委托后准备了相关诉讼材料诉至法院,且与冯某一同参与了法院组织的诉前调解。在诉前调解时,因王某未到场且得知其涉及刑事案件被羁押,冯某即明确向杨律师表示不再诉讼。同年6月,该律所向冯某发函催要剩余的律师代理费6万余元。但冯某认为双方代理关系已经结束,对于剩余律师代理费不应当支付。为此引起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该律所与冯某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合法有效,受托人该律所应当按照委托人冯某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冯某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及相应的报酬。事实上,冯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前调解时,因王某不在场且得知其涉及刑事案件被羁押时,冯某即明确要求解除委托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法院认为,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结合冯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程的实际情况,冯某与该律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已解除。杨律师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