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一直被银行视为低风险业务,无论是贷款发放还是贷后管理的要求都相对宽松。但这一原本出于节约企业
财务成本的贷款品种却越来越演变成银行做大业务的工具,企业存单质押贷款需求存在“被创造”现象,且以地方政府平台类贷款和大中型企业贷款为主,贷款金额
较大。如某公司仅一笔3000万元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就虚增存款5000万元、虚增贷款4648万元。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很有可能成为继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后
的又一违规新动向,亟待规范治理。违规操作模式
开办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初衷是使企业或个人既能取得急用资金周转,又能避免定期存单提前支取造成的利息损失。因此所质押的定期存单通常应为即将到期的
存单。但调查发现,中小商业银行几乎所有的存单质押贷款的定期存单均为当天或几天前存入,是单纯为存单质押贷款而转存的定期存单,因果关系颠倒,且贷款期
限通常是一年、两年等整数年,甚至一年期的定期存单随质押贷款的按年周转而被无限期质押,虚增存贷款的动机昭然若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模式:
一、简单模式。即A行发放的贷款全部或部分转存定期存单,以此存单作质押发放存单质押贷款。此简单模式已不多见,由于信贷资金未出本行,较易被检查发现。但新设机构业务拓展初期,往往会采用此模式来迅速扩大业务量。
二、循环模式。即A行发放的贷款,经划转B行后回到A行相关个人储蓄账户转存个人定期存单,以此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发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资金继续转存个人定期存单,再发放存单质押贷款,视自身需要确定重复操作次数。
三、合作模式。即A行发放的贷款,经划转B行后回到A行转存定期存单,以此存单作质押发放存单质押贷款。上述存单质押贷款资金划转C行转存定期存单,继续发放存单质押贷款。此模式类同于简单模式在几家行的连续操作。利害关系分析
对银行而言,三利三害。利益之一为操作简单。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无需走普通贷款严格且漫长的审批流程,一般仅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放款。与银行承兑汇票相
比,也无需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供销合同等。利益之二为效果显著。简单模式轻而易举地将本行存贷款翻倍;公款私存的循环模式使考核回报更高的储蓄存款按银
行意愿随心创造、自主调节、恣意放大;合作模式则同时虚增多家行存贷款,除原始贷款发放行外,其他行均为纯粹的“空手套白狼”。利益之三为风险为零。作为
低风险业务,存单质押贷款一直处在放而不管的状态,游离于银行严密的风险管控防线之外。在银行看来,其实质为零风险业务。即便是贷款新规,低风险业务也不
包括在内,“实贷实付”、“受托支付”等均未用于存单质押贷款。
一害为违规处罚概率上升。违规发放存单质押贷款用于虚增存贷款的行为一旦被监管部门发现,将受到严厉的处罚。但由于银行往往采取循环模式和合作模式,
以资金的频繁流动扰乱监管部门视线,给检查造成不小的障碍。且监管部门的检查概率和检查中的抽查量,都决定了银行的违规成本并不高。二害为考核费用支出增
加。存单质押贷款从表面上看加重了企业的财务成本,但既然是所谓的“银企合作”,企业一般还是能间接得到补偿。补偿的最终来源即为银行的考核费用支出。但
该支出来自上级行,对基层分支机构来说无任何损失。三害为信贷文化建设受阻。以存单质押贷款“撑大”业务量,具有前述所提到的种种好处,在如此明显的利益
驱动下,对于客户经理来说有着难以抵挡的诱惑。如果任由这一趋势蔓延,将对银行良好信贷文化的建设极为不利。
对企业而言,无奈合作。要求信贷业务综合回报早已成为银行业的“潜规则”。一些银行以“银企合作、相互支持”的名义直接写入贷款合同,回报的多寡甚至
成为能否通过贷款审批的依据之一。对于在该行结算量不大的企业,只能通过存单质押贷款等低风险业务,达到综合回报的目的。较强势的企业则能够间接得到补
偿,较弱势的企业只能权作贷款利率上浮增加。此类“银企合作”,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银行的形象和声誉。
对宏观经济决策者而言,视线受扰。违规存单质押贷款的资金最终流向或许仍然是实体经济,但是从虚增后的总体信贷数据看,却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信贷资
金。因此,从表面看信贷资金海量投入实体经济,而事实却是大量所谓的信贷资金在系统内空转。这将使宏观经济决策者无法掌握沥干水分的存贷款数据,判断经济
金融形势以及实体经济恢复和发展的真实走向,这将严重误导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宏观调控措施的出台。防范对策
为进一步规范存单质押贷款,提出如下建议:一、从存单存期上缩小可质押定期存单范围。为避免专门为存单质押贷款而转存的定期存单,建议对所质押存单的
存期给予限定,如一年期存单必须存满6个月以上才能质押等。这样能有效阻断真正有迫切信贷资金需求的企业以贷款转存定期存单。
二、从贷款期限上缩短存单质押贷款存续期。正常需求的存单质押贷款仅用于临时调度头寸,贷款期限通常不超过存单到期日。建议对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给予限定,如以一年期定期存单作质押的,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三、从资金源头上堵截定期存单的派生。《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建议出台相关规定,要求银行对存单质押贷款的质押存单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只接受自有资金的存单来源。
四、从处罚力度上加大虚增存贷款的违规成本。监管部门不仅要对简单模式的存单质押贷款进行严厉处罚,对A行信贷资金转入B行后进行存单质押的,一经发现,要对信贷资金管控不力的A行和以信贷资金作质押的B行同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