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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补令”为何不灵?

大律师网 2016-08-09    100人已阅读
导读:校外培训,教书法的有,教作文的有;一对一的有,名师新秀也有。涉及多所学校,涉及多名在职教师。事实证明,

  校外培训,教书法的有,教作文的有;一对一的有,名师新秀也有。涉及多所学校,涉及多名在职教师。事实证明,“禁补令”下,“勇夫”不少,并且是较普遍的现象。

 

  为什么“禁补令”下还有如此的漏网之鱼?个中原因,恐怕难以一言尽之。在温州,不管孩子的成绩如何,几乎和“补习”脱不了钩。节假日、暑寒假,本来是孩子放松的日子,却往往成了最忙最累的时候。这当然和家长的“望子成龙”期望有关,也是家长受环境影响所致。“补习”之风,由来已久。一纸“禁补令”作用,疗效恐怕不能估计过高。

 

  对于“补习”,或不能一刀切,市场存在,应该由合规的机构去承担。但对“禁补令”限定的条规,就应该严肃执行。

 

  “禁补令”下有“勇夫”,不是补课培训老师的动作有多隐秘,也不是应对监管的智商有多高深,而是利益面前的冲动,是吃准了这个“禁补令”执行的橡皮效应。于是,你“禁”你的补,我“进”我的补,落袋为安,多赚一课算一课。

 

  其实设置这项禁令的职能部门,应该能够预判到这种情况发生的。但遗憾的是,一纸禁令过后,以为朗朗天空了,以为一片净土了,这显然高估了行政禁令的威慑效力。

 

  行政禁令的有效性,不在于禁令中的话有多狠,发文的次数是不是够多,而在于执行力。这个执行力,既包括被禁的一方的,也包括施禁的一方。所以,行政禁令之重,重在抓监管、抓落实。指令不是纸令。最终靠的是手,是手被作风与责任驱动的所到之处。然而为什么有“禁补令”,但校外培训依然能够以潜规则的形式成为半公开的秘密?关键还是监管没有落实,“抓手”没有到位。

 

  “禁补令”失灵,职能部门首先应该看到问题的严肃性、严重性,不是对涉事人员进行处理之后,再把禁令“重申”一遍。职能监管部门,应该先承担自己的监管责任,认认真真找教训,扎扎实实查短板。只有这样,才能把板子打到实处,把禁令落到实处。

 

(编辑: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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