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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开业2周年庆燃放烟花 被罚500元

大律师网 2017-01-12    100人已阅读
导读:本想着在门店开业两周年纪念日时燃放烟花喜庆一下,没想到被罚了款。昨日下午,漯河市民潘某后悔地说:“之前
  本想着在门店开业两周年纪念日时燃放烟花喜庆一下,没想到被罚了款。昨日下午,漯河市民潘某后悔地说:“之前想着没事,没想到还真处罚了,千万别拿政府的管理规定不当回事”。

  近日,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金山警务队队长倪冠华带领民警在黄河路巡逻时,突然听到不远处有燃放烟花爆竹的响声。原来,昌建东外滩广场上的一家门店前正在举行演出活动。“经询问,潘某声称为增加店庆的热闹气氛,在举办庆祝活动时,潘某带员工燃放了八箱烟花和10000响的鞭炮一挂。”倪冠华告诉记者,潘某的行为构成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他们依法对潘某作出罚款500元处罚,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这是漯河市今年首例违规燃放烟花被罚的案件,今年春节漯河市将会实施最严 燃放烟花爆竹 禁令。”据介绍,去年11月16日,漯河市出台《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边界为:西至京广高铁,东以庐山路及其延伸线为界,北至龙江路,南以漯舞路-107国道-南环路-金山路向南-东方红路为界。


(编辑:L-L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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