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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对网络云盘涉淫秽信息定罪量刑作出批复

大律师网 2017-11-22    100人已阅读
导读:今天下午,最高法和最高检对外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
  今天下午,最高法和最高检对外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于网络云盘涉淫秽色情的法律适用问题给予明确说明。《批复》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两高”经研究,对该请示作出了批复。

  该《批复》显示,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的有关规定。

  而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批复》认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编辑:Sher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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