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一、量刑情节的特征
(1)量刑情节与犯罪构成事实无关,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事实情况;
(2)量刑情节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
(3)量刑情节是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一般而言,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二、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三、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中止犯。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又自首;(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
3、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既遂损害的中止犯。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重大立功;(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3)行贿人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5)介绍贿赂人介绍贿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介绍贿赂行为。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2)预备犯;(3)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2)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3)未遂犯;(4)教唆未遂;(5)自首;(6)一般立功;(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按照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8)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11、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1)犯罪时不满18周岁;(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3)审判时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12、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13、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1)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坦白);(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3)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
14、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2)累犯;
(3)策划、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刑法》第103条、104条、105条规定之罪;
(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
(6)武装掩护走私;
(7)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8)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9)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
(10)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1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12)奸淫幼女;
(13)猥亵儿童;
(14)非法拘禁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
(17)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住宅罪;
(18)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
(19)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
(20)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并从中窃取财物;
(21)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2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
(23)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2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树木;
(2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2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
(2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
(30)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31)制作、复制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32)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
(33)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34)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35)索贿;
(36)战时阻碍军人执行职务;
(37)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
(38)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侵害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编辑: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