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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证人作假证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18-09-10    100人已阅读
导读: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和审理刑事案件是有一定的差别的,但是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是需要有真实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具体情况的,所以证据很重要。那么2018年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证人作假证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伪证罪?

2018年民事诉讼中证人作假证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人作假证,可能会构成妨碍诉讼,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在法院没有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出,但最终由法院决定,且该决定你不能复议、上诉。

2018年刑事诉讼中证人作假证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人作假证,会构成的伪证罪,构成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1、书证、物证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笔录

  勘验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伪证罪?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贿赂、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等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5、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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