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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还是车位使用合同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8-09-10    0人已阅读
导读: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法律咨询: 2007年4月,原告黄xx与他人合伙购得东风牌6105型自卸货车一辆,总价值为128500元。黄xx白天跑货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法律咨询:

2007年4月,原告黄xx与他人合伙购得东风牌6105型自卸货车一辆,总价值为128500元。黄xx白天跑货运,晚上将该车停放在被告萍乡市金山角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商贸城内,车钥匙一直由黄红桥持有。被告每月收取黄xx停车费50元,并开具停车费收据给黄xx,收据上注明此票只作为场地占用费。2007年7月3日下午4点左右,黄xx将车停放在商贸城,次日上午发现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至今未破案。黄xx向被告萍乡市金山角物业管理公司多次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以该公司应承担保管合同违约责任为由,要求被告全额赔偿经济损失128500元。

律师回答:

被告向原告收取的停车费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车辆保管费,而是车位使用费,被告对原告的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原告以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为由要求被告赔偿丢失车辆的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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