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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哪些内容?

大律师网 2018-10-22    100人已阅读
导读: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那么,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哪些内容?政府信息不公开怎么救济?

2018年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书的形式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公开的费用问题: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政府答复时间: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要注意的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答复结果:针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改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时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法定要求,当事人在申请时务必弄清楚相关规定,如有必要,可委托一位自己信得过的律师。

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哪些内容?

  一、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

  三、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四、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2018年政府拒绝公开信息的救济方法

  实践中政府还会存在拒绝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其借口一般有以下几种:如申请理由不合法、申请内容不明确、涉及国家秘密、涉及第三方权益、不拒绝、不答复等等。那么,遇到这种情况,申请人应该如何救济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有以下两种救济方法: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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