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单位提前1个月通知可以放弃竞业限制。
2、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离职人员。
4、竞业禁止针对的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而竞业限制针对员工的限制为离职2年以内。
5、单位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而单位对竞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
6、竞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只要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效条件,补偿金不明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
1、协议主体错误;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3、不给劳动者补偿;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1、明确竞业限制约定的范围;
竞业禁止的范围应当是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如果超过了这个法定的范围,那对员工来讲,失去约束力;还有就是同类产品、同类业务要进行尽量详细的约定,有的企业约定很笼统,比如约定同行业等等。那么我们一定要正确理解国家制定此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竞业限制的是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这事根本。比如一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员工,你针对的是自己培训的员工跑到与自己业务竞争的其它房地产代理公司去,不能笼统的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房地产行业,那么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公司、设计公司等难道员工就不能去了吗?
2、竞业限制的期限;
竞业禁止的期限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是2年,但可以约定低于2年。限制的起始时间一般推定为从离职之日起计算。
3、生效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竞业限制生效必须支付竞业限制金,不支付的话,根据司法实践,基本认定为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