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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怎么规定?怎么处罚?

大律师网 2019-09-16    100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是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对于人家原创、花费心血写出的作品,法律给予作者著作权。未经著作者允许使用人家作品,就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那么,法律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怎么规定?著作权保护期限一般怎么算?侵犯著作权该怎么处罚?下面个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法律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怎么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作了规定。其中,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 剽窃他人作品。

  (6)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解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 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都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出了规定,总共加起来有十九条之多,可见我国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打击面还是比较广的。

著作权保护期限一般怎么算?

  而著作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限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不同,其保护期限有所区别:

  (一)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三)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四)合作作品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拥有著作财产权,该权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七)录音、录像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有转播、将其录制在音像载体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该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侵犯著作权该怎么处罚?

  1、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先诫和谴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这种处罚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权人不能继续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营利,但没有触及侵权人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获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权人已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单独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适的。

  3、没收非法所得。是指将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的缴国库。这种处罚形式是前一种处罚形式的补充,二者结合起来可使侵权人一无所有。

  4、没收侵权复制品。为防止侵权人将是否制作出来的侵权复制品发行,继续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有必要没收侵权复制品。

  5、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对那些本可能继续侵权的侵权人,为从根本上消除其继续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没收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设备。

  6、罚款。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罚款1000元至5万元。对其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罚款一万至10万元或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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