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将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通知要求,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通知明确,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露天、工作环境温度多少,而跟当月是否有高温天气没有关系。每年6月至9月,只要单位安排员工在露天工作或者室内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到33℃以下,就需要支付每月300元的高温津贴,与当月气温是否达到高温标准无关。
所以,尽管6月没有出现高温天,但是诸如环卫工人、建筑工人等在露天工作的岗位,或是工作环境温度到达或超出了33℃的,单位就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了。
遇到了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补贴的情况,也可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解决。
①申请仲裁。依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条规定,因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而高温津贴涉及劳动保护以及劳动报酬。
②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线。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0条,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通知》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津贴属于违反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介入。
而且,针对部分单位存在的高温津贴落实不够到位,未发、少发高温津贴以及防暑降温物品冲抵高温津贴等问题,各地人社部门将组织 联合执法检查组。
对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用人单位以及高温作业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用人单位违反高温津贴规定,未发、少发高温津贴或以防暑降温物品冲抵高温津贴的, 及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