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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在户籍地办理还是结婚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多少天内能撤回?

大律师网 2020-08-12    100人已阅读
导读: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选择协议离婚是最快捷省事的,协议离婚指的就是民政局登记离婚,夫妻双方携带结婚证等相关的证件材料到双方户籍所在地任意一方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离婚登记”相关内容,那么, 离婚登记在户籍地办理还是结婚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多少天内能撤回?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离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时要携带以下材料:

  1、双方当事人必须携带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2、本人居民身份证(本市居民有《社会保障卡的也同时带上)、结婚证;

  3、自愿离婚协议书;

  4、各自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照。

  注意: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以及关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离婚登记在户籍地办理还是结婚地?

  双方可以到双方户籍所在地任意一方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多少天内能撤回?

  现行规定,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该条规定与婚姻登记条例相比,作出了更人性化的规定,防止夫妻双方因一时的冲动造成离婚,夫妻申请离婚登记后,不会第一时间发给离婚证,而是给予30天的冷静期,如果在30天内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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