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谁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孩子的父母意外死亡谁当法定监护人?

大律师网 2020-09-11    100人已阅读
导读: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具有一定的义务和权利,监护人需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不如监护人可以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享受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和支配权。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监护人”的相关内容,那么,谁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孩子的父母意外死亡谁当法定监护人?近亲属就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怎么办?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谁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最为密切,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基于此,父母无条件成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其他个人或者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孩子的父母意外死亡谁当法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三类人应当按照上述顺序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依照上述顺序应当担任监护人的个人认为自己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或者认为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更适合担任监护人的,可以依照《民法总则》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定的的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综合各方面情况,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例如,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认为自己年事已高,未成年人的姐姐各方面条件更好,由其姐姐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可以先与其姐姐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监护争议程序解决。但在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得拒绝履行监护职责。

近亲属就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怎么办?

  实践中,对监护人的确定有时会产生争议,争议的内容既包括争当监护人的情况,也包括推卸拒不担当监护人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形:一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均认为自己适合担任监护人,争当监护人;二是按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顺序应当担任监护人的,认为自己没有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认为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更适宜担任监护人的;三是后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要求前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四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均推卸监护职责,拒不担当监护人的情况。如果出现这些有争议的情况,怎么解决?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情况下的两种解决途径:一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该指定并没有终局效力。有关当事人对该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法院的指定具有终局效力,被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不得推卸。二是有关当事人可以不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