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1)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公安机关自由裁量)。【已经废止收容教育】
法律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同时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一般情况下,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是没有奖励的,公民有义务将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给公安机关,不能将举报与奖励挂钩,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但是每个地区不一样的,有些地区是有奖励的。
如果是重大刑事案件、赌博违法犯罪、非法集资、举报恐怖犯罪线索公安机关都会有奖励办法,以公安机关发布的通告为准,以河南省为例为例。
《河南省公安厅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第五条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根据其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抓捕暴力恐怖违法犯罪分子等发挥的作用和效果,给予物质奖励,发放奖金: (一)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发挥作用的,奖励2000元至1万元。 (二)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2万元至3万元; (三)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4万元至5万元; (四)举报人提供的涉恐线索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奖励金额不设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