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接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相关规定,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确认为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具有年满60周岁等法定情形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格。若同时具备领取城乡居保待遇资格,可按照其享受城乡居保待遇金额能否支撑其主要生活来源来判断,因为城乡居保待遇较低,不能成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可以同时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条件是,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其核心条件是其近亲属缺乏稳定的生活来源,需要供养。在职职工工亡时,如果该亲属领取基本养老金,应认为其不存在供养问题,不符合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要求。对于保障目的相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同一主体不能同时享受两个及以上项目。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目的是为没有生活来源的特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养老金则是为满足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于该系属保障对象而言,两者是重叠的,不能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