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在丹东市全面实施,新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63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469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52元。
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丹政办发〔2020〕9号)
一、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调增标准。由每人每月6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63元。
(二)农村低保调增标准。由每人每年469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52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调增标准。集中和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62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调增标准。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6468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020元,集中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每人每年7020元不变。
(五)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调增标准。散居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2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83元,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63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24元。
(六)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调增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第一档由每人每月54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第二档由每人每月50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3元;第三档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3元;第四档由每人每月43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65元。
此次调标所需保障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调增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120%确定。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每人每月756元调增为每人每月796元。
城市低收入家庭(原城市低保边缘户)的其他救助项目继续按照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07〕47 号)执行。
(二)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每人每年5630元调增为每人每年6062元。
农村低收入家庭(原农村低保边缘户)的救助项目继续按照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丹东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08〕54号)执行。
三、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区要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对新申请低保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养育;对已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精简职工,按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养育金、补助金),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
根据《丹东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丹民字[2014]46号)
第八条 申请低保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一)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类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供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重病残人员(配偶除外);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本条中困难家庭特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2.5倍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家庭。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且共同居住一年(含)以上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含)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正在部队服役的人员;
(四) 按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一)家庭人均收入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二)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6倍以上的。
(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明显超标的。城乡居民2人户(含)以下家庭超过75㎡的;3人户家庭超过90㎡的;4人户(含)以上家庭超过120㎡的。如房屋产权或使用权不是家庭成员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契约》等房屋相关证明材料。
(四)城乡居民三年内购买住房、自建住房(因灾除外)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动迁购买住房且房价高于动迁费一倍以上的。
(五)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包括高档家用电器、服装、金银首饰、装饰品和其他用品)的;家中有小汽车、摩托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有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和出国留学的;义务教育期间入民办学校就读的。
(七)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
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或公益性劳动的。
(八)因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婚姻、违法收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成员经常出入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九)自动放弃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遗属费等应得收入的。
(十)法定劳动年龄内以丧失完全或部分劳动能力为由,申请低保救助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十一)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造成无经济来源导致生活困难的;主动放弃享受婚后共同财产分割造成生活困难的。
(十二)因土地被征用而得到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的,自领取费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十三)对于非因土地被征用而农转非的居民,其原有土地、山峦等农业生产资料在农转非后,仍归自已所有的,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其原有土地、山峦等农业生产资料在农转非后,被村组收回并得到经济补偿的,在农转非三年内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十四)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十二条 低保申请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原则上可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年时间、无承包土地或山林且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其他的申请农村低保。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失业困难群众在申请低保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一)申请低保救助,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均不能申请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户主申请。
(二)申请低保救助时,申请人应当如实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按审批机关要求提交家庭及其成员户籍、身份、劳动能力状况、收入、财产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意见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救助作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对审核结果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有 无异议情况)等所有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低保金额。对不予批准低保的,应当以审批机关名义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对拟批准给予低保救助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拟发放保障金额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批准给予低保救助,并发放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日内作出新的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批准给予低保救助的家庭,应当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发给低保金。
(六) 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城市低保在30天内、农村低保在40天内完成审批。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时间可不计入审批时限,但最长不超过30天。
根据《丹东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丹民字[2014]46号)
第十三条 申请低保救助,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均不能申请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户主申请。
第十四条 我市辖区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家庭(以下简称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低保救助,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应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证明的,申请人在户籍地提出申请后,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委托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承担调查工作。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周内将申请家庭调查报告转交户籍地民政部门。
户籍为我市居民,经常居住地为外市(或外省)的,在户籍地申请低保救助,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居住地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情况报告,同时还应提供居住地有关部门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救助,应进行劳动能力状况鉴定。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鉴定人自理。
申请低保救助居民的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制定。
第十六条 申请低保救助时,申请人应当如实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按审批机关要求提交家庭及其成员户籍、身份、劳动能力状况、收入、财产等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