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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低保2020每月多少钱?大理州办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大律师网 2020-11-14    100人已阅读
导读:大理白族自治州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大理州城市低保提高至640元/人·月,农村低保提高至4500元/人·年,申请大理州低保需要符合持有大理州户籍,且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低保标准,家庭财产又符合政府规定的。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大理州低保”的相关内容,那么,大理州低保2020每月多少钱?大理州办低保需要什么条件?大理州低保办理程序有哪些?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大理州低保2020每月多少钱?

  根据大理州民政局2020年5月20日印发的《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0年,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64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0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45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0年,全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832元/人·月。

  2.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挡(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新公布标准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大理州办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2015年12月11日起施行的《大理白族自治州社会救助实施细则》

  第九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2006年2月9日发布施行的《大理白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细则》

  第五条 持有我州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家庭收入计算,人均月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如何、是否在城镇居住、所在单位何种性质,都应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生活费。

  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第六条 持有我州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特困居民,凡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主要劳动力因身体残疾,生活常年处于特困状况,仅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生存,必须依靠政府救济和社会帮扶的农村特困居民。

  (二)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长期生病,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成员大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农村特困居民。

  (三)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未成年孤儿和孤老生活无着落,既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人又无生活来源,又未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者。

  (四)农村中因患麻风病、精神病、艾滋病等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人员。

大理州低保办理程序有哪些?

  根据2015年12月11日起施行的《大理白族自治州社会救助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填写《大理州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逐一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大理州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核算表》,并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进行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大理州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并按照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其中,对实行备案制的家庭,须100%进行入户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予批准;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上报,由县市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根据2006年2月9日发布施行的《大理白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城市低保的申请和审批坚持动态管理和按季审批、按月发放的原则。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身份证复印件、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大理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审批表》。

  第二十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

  1、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企业工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天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加注被调查人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村委会)或企业生活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将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3、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批手续,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通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企业工会将发放金额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补助金额、民政部门的监督电话,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天,对公布对象有异议的,要重新审核。

  4、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应当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在一个季度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第九条 农村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或村民小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大理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大理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上报。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访问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全部材料上报县(市)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居)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县(市)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居民保障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和审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进行审批,审批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由乡(镇)转告并委托村(居)委员会在自然村内张榜公布7天以上,做到保障对象、保障政策、保障金额三公开。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代发《大理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村(居)委会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 第十条 农村特困居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一年复核一次。县(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终前组织对享受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核查。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保障对象死亡的,应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手续。凡人均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不再作为低保对象,收回低保证;对新增低保对象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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