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民政局、西宁市财政局2020年2月5日下发的《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政〔2020〕29号)
一、执行标准
(一)城乡低保
1、城市低保:在现行城市低保标准基础上月人均提高60元,由583元/月提高到643元/月。
2、农村低保:在现行农村低保标准基础上年人均提高500元,由4300元/年提高到4800元/年。提标后各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按据实补差相应提高补助水平。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按分档补助,其中,一档低保家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重点保障家庭,即A类),按照不低于4700元/人/年(392元/人/月)补助;二档低保家庭(家庭主要成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的家庭,即B类),按照不低于4100元/人/年(342元/人/月)补助;三档低保家庭(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保障家庭,即C类),按照2900元/人/年(242元/人/月)补助。
(二)分类施保
对城乡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5%落实分类施保资金。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2007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农村居民(包括原享受农村特困人口救助政策的人员)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按照户口类型,分别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全市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本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由个人或村民小组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核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根据2008年7月10日民政局发布的《关于调整西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模式的实施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的或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推荐就业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收入证明等有效材料的。
4、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暂停其低保待遇。
5、无正当理由,拒绝低保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入户调查或对调查工作不予配合。
6、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的。
7、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8、为改善居住条件而自行购买商品房(旧城改造拆迁房屋除外)、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或出国留学、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9、因吸毒、赌博、嫖娼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其本人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另外,家庭拥有非经营性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的按日常费用计算其家庭收入。
西宁市低保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这二者的申请办理流程是大同小异的,只有负责办理的机构有所不同。
举例西宁城市低保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申报制度。由户主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初步审核后,协助申请人填写《西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核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请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填写《申报表》。对不如实填写相关栏目和栏目填写不齐全,或不提供在职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调查。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在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工作,填写《申报表》。
(三)评审。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召开评审会,对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并经过无记名投票过半数的,社区居委会、低保评审会签署意见,同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内张榜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对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给予耐心解释,并按程序报区民政局审核,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审核。街道办事处(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报经街道办事处(镇)行政会议研究后,认为申请人家庭符合入保条件的,以街道办事处(镇)名义在各社区张榜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张榜公布时间为5天,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汇总后,以街道办事处(镇)名义行文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上报材料包括申请人的原始资料和街道办事处(镇)研究入保对象情况及其结论性意见。群众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责成低保管理中心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重新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再次予以公布。认为申请人家庭不符合入保条件的,要进行备案,并通过相关程序书面通知本人。
(五)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报送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填写《申报表》,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镇),并在保障对象的区内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时间为3天,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并由社区居委会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发给《西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管理审批机关根据审批需要,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管理。低保对象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和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对西宁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宁民政[2005]106号)精神,对低保对象家庭进行分类管理,以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管理为主。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要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审核,并通过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等办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