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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协议离婚怎么办理离婚手续?民法典离婚协议子女抚养费有效吗?

大律师网 2020-12-08    100人已阅读
导读:《民法典》将在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届时《婚姻法》及部分解释将会被废止,而相应的条款也应以《民法典》为准,无论是办理协议离婚或是协商抚养费都有了新的依据。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民法典协议离婚”的相关内容,那么,民法典协议离婚怎么办理离婚手续?民法典离婚协议子女抚养费有效吗?民法典离婚协议反悔有用吗?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民法典协议离婚怎么办理离婚手续?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这五个步骤:

  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离婚登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首先,是要经过申请,如果双方是自愿离婚的,那么双方应当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并且,需要两人共同到有管理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譬如:两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身份证丢失证明,双方离婚证都丢失的要出具丢失书面声明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复印件。

  经婚姻登记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即登记员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第一份材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给予出具。

  其次,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如果两个人,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能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其中,关于时间上需要注意,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如果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在此期间,带齐所有的材料和证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将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可要求登记机关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符合条件的,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离婚协议子女抚养费有效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双方协商解决抚养费的负担

  抚养费用的负担应当由双方协商而定,因为涉及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因此双方协商是较为理想的方式;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而言,不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二)抚育费的数额与增加

  根据《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民法典离婚协议反悔有用吗?

  只要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就没有生效,可以反悔的。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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