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一般最长为37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逮捕令下来了之后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操作规程】
1.确认符合逮捕法定条件。
2.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
3.经办案部门同意、审核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
5.将《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6.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凭批准逮捕决定书开具《逮捕证》。
7.出示工作证件,表明民警身份。
8.核实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9.向犯罪嫌疑人出示《逮捕证》并宣布逮捕,令其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填写日期,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注明。
10.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押送至看守所羁押。
11.执行逮捕后,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做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未能执行的,将回执送达检察机关,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12.制作《逮捕通知书》,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13.无法通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在24小时以内通知,但应当在通知书上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原因消除后,立即通知。
14.执行逮捕后,在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15.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看守所将其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注意事项】
1.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社会危险性条件。
“有逮捕必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2.对于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4.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
(1)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2)没有家属的;
(3)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5.在羁押期间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不当的,应当在发现后的12小时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被逮捕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在3日以内,将释放或者变更的原因及情况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
6.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说明理由。
7.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呈请复议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送交原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复议;如果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需要复核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呈请复核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连同《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80条)
依据二: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81条)
依据三: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刑事诉讼法》第93条)
依据四: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3条)
依据五:
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8条)
依据六:
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9条)
依据七:
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
依据八: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1条)
依据九:
在羁押期间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者逮捕不当的,应当在发现后的十二小时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被拘留或者逮捕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三日以内,将释放或者变更的原因及情况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8条2、3款)
依据十: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