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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驾驶证的期限如何计算?暂扣驾驶证的程序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21-01-28    100人已阅读
导读: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驾驶员违反交通安全法,可以予以记分、罚款、暂扣驾驶证甚至是吊销驾驶证等处罚,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暂扣驾驶证”的相关内容,那么,什么情况下会暂扣驾驶证?暂扣驾驶证的期限如何计算?暂扣驾驶证的程序是什么?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什么情况下会暂扣驾驶证?

  一、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驾驶证:

  1、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无驾驶证副证又无暂扣凭证的;

  4、超过暂扣凭证有效期限驾驶车辆的;

  5、在暂扣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6、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6、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三、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驾驶证副证:

  1、需要给予裁决处罚的;

  2、对当场处罚有异议的;

  3、受罚款处罚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

  4、违章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清处理的。

暂扣驾驶证的期限如何计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根据这一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这里规定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当事人正式作出予以暂扣驾驶证处罚决定的当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执勤警察先予扣留驾驶证的时间,不是正式的处罚决定,当然也不是处罚生效之日。只有在违法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才属于这里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上述规定,暂扣时间应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暂扣期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还驾驶证。“处罚决定生效前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即从执勤警察先予扣留当事人驾驶证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式作出扣留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这一段时间,应当从处罚期限中扣除,如处罚决定是暂扣驾驶证三个月,决定作出前已扣留了十天,则从处罚生效之日起应再执行两个月二十天。

暂扣驾驶证的程序是什么?

  对于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执行处罚的主体、对象以及处罚初始阶段的执法程序的规定。具体又包括三个方面:

  (1)只有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才有权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执行职务”是指正在上岗执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职务,如果身为交通警察,但不是在执行职务,或者不在自己的职务管辖范围内,则不能实施暂扣或吊销违法行为人驾驶证的处罚。

  (2)处罚对象是依法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一些行为规定有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如第九十一条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可在处以罚款的同时,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又如第九十九条中规定,行为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或者交由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或者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在处以罚款的同时,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也都有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的情形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实施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3)根据本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驾驶证的扣留,是“先予扣留”,属于暂时措施,是处罚行为的开始,还不是正式的处罚决定。这是因为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处罚,应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交通警察个人是无权决定的,且交通警察正在岗上执勤,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也不允许其立即离开岗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去汇报处理,所以法律赋予其当场先予扣留行为人驾驶证的权力,限制其驾驶自由,消除事故隐患。为了使事情得到及时处理,法律规定交通警察在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警察先予扣留驾驶证,应按规定当场开具有关凭证,说明扣留理由,并告知被扣证方在指定期限内到指定部门接受处理。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处罚对象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首先,被先予扣留驾驶证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接受处理”有两层意思,一是,指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陈述事实经过,该行为人认为自己不应该受处罚的,可以为自己申辩;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听取上述陈述和申辩,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处理。其次,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吊销其驾驶证。这也是为了保证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促使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引起足够的重视。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合理的理由,如行为人遇到无法克服或排除的困难和情况,如正好到外地出差,或因生病不便行走等。如果违法行为人没有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则无论其行为是否应受到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的处罚,都应当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个方面,是关于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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