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中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这就是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的范围。所谓的民间纠纷,是指群众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种争议,如发生在家庭、邻里、同事、同学等之间的因琐事引起的争议,或者因排队、就餐、乘车等而引起的争议等。对于并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各种恶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结伙斗殴、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猥亵他人的行为,盗窃、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等,不能适用调解,而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调解是我国长期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实践证明,经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一方面,由于当事人之间在调解过程中有充分的交流和沟通机会,有过错的一方对自己的错误有认识和悔改,对方当事人也往往接受过错方的道歉,并有谅解的意思;同时,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害,双方也达成了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这样,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纠纷的解决比较彻底。另一方面,这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当事人之间熟识,甚至要长期相处,处理不好,矛盾解决不彻底,不仅影响生活、工作,而且还可能造成矛盾的累积,酿成新的事端,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虽不是发生在熟悉的人之间的其他一些民间纠纷,当事人属于普通群众,并非有违法习性的人,情节一般较轻,很多人是由于一时冲动,事后也很后悔,这些纠纷又往往事出有因。对这些人予以批评教育,促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他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就能够很好地解决问题。如果采用简单处罚的方法,行为人由于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意赔偿被侵害人损失、向被侵害人赔礼道歉,反而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对于这些大量的纠纷,如果都要由被侵害人起诉到法院去解决,不仅耗费当事人大量的精力、财力,而且会徒增法院讼累,社会成本太高,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中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的精神,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是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被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损害应当如何赔偿等问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如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医药费、误工损失、营养费等如何赔偿和支付;造成他人精神伤害和痛苦的,如何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损失如何计算、如何赔偿等。公安机关的调解并不是混淆是非、和稀泥,而是应当在确定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宣传法律知识等方式,使有过错的一方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之所在,认识到自己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的损害,促其反省并自觉承担赔偿责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补偿被侵害人的经济损失,抚慰其精神损失;同时,也通过做被侵害人的思想工作,使其接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真诚悔错,谅解其错误行为,给其一个悔改的机会,当然也包括在经济赔偿等方面做出一些必要的让步,如考虑到加害人的经济状况,适当减轻甚至免除其经济赔偿责任等。通过这种调解活动,能够较好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种调解,在性质上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居间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并不是对公安机关如何行使行政处罚权进行讨价还价。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解决民事争议达成了协议,那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也没有必要再行使了。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中明确,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从这个角度讲,公安机关对该行为可能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虽然不能作为调解的内容,但却是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的重要因素。对治安管理处罚的引而不发,可以达到甚至超过处罚所能起到的效果,这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所以规定以调解手段解决此类纠纷的目的所在。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办理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是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对这些案件都必须通过一个调解程序,而是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可以”调解的意思,不是公安机关想调解就调解,不想调解就不调解。具体是否要调解解决,需要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等综合判断。有调解解决的可能的,应当尽力调解,不能因为怕麻烦而不加调解。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对调解的次数加以限制,如果当事人有达成协议的可能,多作几次调解也是必要的。但对于确实没有调解可能的案件,比如双方分歧太大、拒绝调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拒绝认错、被侵害人坚决不谅解的,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处理,不要片面强调调解而久调不决,这样可能更不利于矛盾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