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等组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按国家 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均由个人支付,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但统筹基金不能继承。与此相对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也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由依法继承,不能简单地移到至其配偶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