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制度中与双方利益最密切相关的行为,目前,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大量争议,大多是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有的企业片面强调其用人“自主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不少劳动者误解“择业自由”,任意跳槽,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了企业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因此,我国将劳动者的保护重点放在合同的解除上。通过规范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正当权益。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难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有效的;二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三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四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遵守解除预告期。劳动者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