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原告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二)登记立案
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向原告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廉政事项告知书,并指导原告方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确定承办人
经登记立案后,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对于符合审前调解的,进入审前调解程序。如当事人不同意审前调解,由立案庭负责人确定案件承办人。
(四)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预交款通知书后,7日内到法院指定的银行交费点交纳诉讼费或通过立案窗口POS机直接刷卡交费。七日内既不交费,又末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或提出减缓免申请未被批准仍不交费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五)法院出具预收收据
当事人凭盖有银行牧讫章的缴款书回单联,及时到法院立案大厅调换预收诉讼票据。也可以通过立案窗口的POS机直接刷卡交费并现场领取诉讼费预收票据。
(一)起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查民事案件的起诉,在收到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后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三)立案同时由计算机自动随机分案到民事审判庭的案件承办法官。
(四)立案后五日内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须知等诉讼文书,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诉讼风险须知等诉讼文书,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五)民事案件实行举证时限和庭前证据材料展示、交换制度。举证时限的确定和证据材料展示、交换的程序,由合议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办理。
(六)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合议庭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后三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复议当事人。
(七)合议庭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庭前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合议庭确认。
(八)民事案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二十日内开庭审理,一般民事案件至迟不超过立案后六十日内开庭审理。有其他情况需要再次开庭的,依相关规定办理。
(九)当庭宣判的,应在最后一次开庭后十日内发送裁判文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当即送达裁判文书。
(十)民事一审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经报请批准的除外。
(十一)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向上诉人送达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并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卷宗和证据,报送第二审法院。对方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五日内,将收到的上诉状连同卷宗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用的,应由一审承办人作出说明,并随上诉卷宗一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书。
(十二)案件的文字资料和电子资料应在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当事人上诉的,在二审退卷后三十日内归档。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
标的金额 计算方法
1万以下 50元/件
1万-10万 2.5%-200元
10万-20万 2%+300元
20万-50万 1.5%+1300元
50万-100万 1%+3800元
100万-200万 0.9%+4800元
200万-500万 0.8%+6800元
500万-1000万 0.7%+11800元
1000万-2000万 0.6%+21800元
2000万以上 0.5%+41800元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离 婚 一般情况 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
侵害姓名权、名称 权、肖像权、名誉 权、荣誉权以及其他 人格权的案件 一般情况 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类型 收费标准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1000 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行政案件 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六)执行案件:执行申请费无须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按下列标准由被执行人负担: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份额的 50元至500元
1万元以下 50元
1万-50万 1.5%-100元
50万-500万 1%+2400元
500 万-1000 万 0.5%+27400元
1000万以上 0.1%+67400元
(七)诉讼保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30元
1000元—10万元 1%+20元
10万—89.6万元 0.5%+520元
89.6万元以上 5000 元
(八)其他类型案件:
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 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元
申请破产 依照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