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3)反应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政府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
(1)涉及国际秘密的信息;
(2)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在经过权利人同意后或者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予以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一条、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如下:
(1)向行政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构拒绝提供或者与其不予答复的;
(2)认为行政机构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3)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照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4)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后,该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或者不转送有关机关处理的。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2)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3)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3)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4)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