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地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证件
2、军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证件、《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军人证件损毁、过期、信息与身份证上信息不一致的,应更换军人证件或身份证,且新军人证件、新身份证及《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信息一致。
无法提交军人证件的,不予受理
3、港澳台居民: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往来大陆通行证
4、华侨及外国人: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
5、结婚登记时为内地居民,现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提交户口注销证明
结婚登记时为内地居民,现为外国人,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提交所在国或该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入籍证明
结婚登记时为华侨,现为外国人,提交所在国或该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入籍证明
上述情况以外的身份变更,需补领结婚证再办理离婚
6、外国人及华侨护照更换的,新护照上无法体现原护照号的,提交原护照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护照号变更证明
7、双方的两本结婚证
结婚证丢失一本的,可只提供一本,并做书面声明
两本结婚证均丢失的,提交原结婚登记查档证明,并做书面声明
8、三份离婚协议书
9、翻译人员陪同的,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翻译人员亲笔签字的承诺已将相关内容如实翻译的承诺书,以上证件复印件、文书原件存档
10、双方每人两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提示:当事人户口簿婚姻状况要和本人实际婚姻状况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附件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附件3)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机关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婚姻登记处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离婚协议书应当双方由亲自签名,双方签名应当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具体要求有:
1、打印或手写的,离婚协议书应当一式三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者用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书写。离婚协议书由当事人书写的,书写一份,复印两份
2、内容不能有任何涂抹、修改,任何内容有涂改的,均应当重新打印或者书写
3、写明双方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结婚登记时间、结婚登记机关、离婚原因
4、写明双方自愿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5、写明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离婚后由哪一方抚养、对方如何支付抚养费、女方怀孕的写明胎儿出生或停止妊娠,出生后的抚养问题。无共同子女且不对对方子女进行抚养的,写明“双方无共同子女”。子女可轮流抚养,轮换期限建议不少于6个月,并明确抚养费问题。非直接抚养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建议写为“XXX(直接抚养方)支付全部抚养费”
6、写明双方财产分割问题,可对双方婚前、婚后、个人持有、共同全部持有或部分持有的财产进行处置,建议房产写明房产地址,无财产分割的,建议写明“双方无共同财产”
7、写明双方债权债务处理,无债权债务处理的,写明“双方无债权债务”,双方共同或个人债务不得由第三人承担
8、不得写有明显违反现行法律原则或政策的事项
9、不得写有与离婚无关的事项,如继承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