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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经济补偿金如何确定?劳动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21-10-11    100人已阅读
导读:医疗期经济补偿金如何确定?劳动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

  医疗期经济补偿金如何确定?

  应当按本人工资支付,即医疗期前一年。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表示不续签原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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