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没有规定威胁恐吓罪,威胁恐吓他人,一般会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予以立案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威胁恐吓他人,予以治安处罚: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予以立案追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5)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1、威胁恐吓他人,予以治安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构成寻衅滋事罪,予以立案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中,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刑事案件证据的八个种类分别是:
(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二)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六)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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