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乘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乘200%
4、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劳动节、端午节和中秋节1天、春节和国庆节各3天,共计11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所以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目前,国家规定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其中在不同时间段加班的计算标准是不同的。如果单位安排了员工加班,但是有没有支付加班费或者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来支付的话,则单位的行为就是属于违法的,此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
均是根据劳动者平时的工资进行计算,其加班费的计算一般都是以时薪进行计算的,则由劳动者的工资除以每个月的平均上班天数,再除以每天应该上班的小时。一般对员工具体工作的小时没有异议,及时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当地的平均工作的时长进行参考和计算,但是针对于员工的每个月的具体工作计算标准有一定的争议。有些人认为员工的工资应当是基本工资作为基数,其发放的绩效或者是补贴均是不固定的,所以不得作为计算基数;而有些人认为公司所发放的其他资金也是员工应得的一部分,其也应当认定为员工的工资。而根据实践中一般的认定和操作,均以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或者是员工的实际每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劳动者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可以起诉要求单位支付以前没有支付的加班工资,并列举出应当支付的具体金额。提供能够让法院相应确实存在这个情况的相关证据,如果证据保留在被告方,被告有配合法院进行调查的义务。同时这里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是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加班情况的证据,用人单位承担充分举证和说明的义务,如果不能证明,则根据劳动者的诉请进行判定。所以公司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是法定的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加班并不是法定的义务,其享有自愿决定是否加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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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