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从刑法的目的上来说,犯罪行为作为一种危害社会,违背纲常的行为是被国家和社会所不容忍的,故需要国际机关作为惩戒犯罪的代表提起公诉;另一方面,从办理案件的实际角度来说,刑事案件侦查案件、搜集证据往往需要国家强制力进行保障,同样的也为了防止私力救济带来的同态复仇的可能,也需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能受到侵犯。故刑事犯罪除少数外,均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罚金刑产生于刑罚的复仇时代。原始社会末期,血族复仇与血亲复仇被同态复仇与赎罪所取代。赎罪便是由犯罪人向受害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免受其他惩罚。随后赎罪又演变成两部分,—部分是由犯罪人交给受害人,这便是后来的民事赔偿制度,另一部分则由犯罪人交给国家,这便是罚金刑的渊源。在西方国家,罚金曾与赔偿制度相混同。在欧洲,通常认为是由古希腊赔偿金制度或日耳曼民族的赎罪制度演变而来。到罗马法时代,罚金成为一种重要的刑罚制度。但是到了刑罚威吓时代,罚金刑地位日渐衰落,在刑罚体系中属于从属地位。
然而,在刑罚步入科学时代后,罚金刑的地位逐渐上升,成为仅次于自由刑的刑罚。
究其原因有三:
其一,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日益突出,需要更有效的方法来弥补,罚金刑是取代自由刑的有效方式之一,越来越被立法者重视。
其二,进入20世纪,法入犯罪问题日益突出,许多国家规定了法人犯罪,罚金刑是处罚法人犯罪的惟一方法。
其三,经济犯罪的增加,也是导致罚金刑广泛适用的重要原因。因而,从立法上而言,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成为20世纪刑罚制度改革的鲜明标志。如德国刑法原来规定罚金的条文并不多,但在1921年公布的《关于罚金刑适用范围之之扩大与限制短期自由刑的法律》及其他法律,将罚金刑的适用明显扩大。目前,世界各国无—例外地在刑法中规定了罚金刑。
主要因为罚金刑有许多优点:罚金刑可以避免犯罪人在监狱中交叉感染;罚金刑可以免除犯罪人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罚金刑不影响犯罪人的家庭生活;罚金刑具有较大的经济性;罚金刑是对付法人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有效手段;罚金刑具有可附加刑和可分性;罚金刑错判容易纠正。
然而,罚金刑同时存在许多的缺点:罚金刑可能造成实际执行上的困难;罚金刑使犯罪人有机可乘,还有可能促成新的犯罪;罚金刑可能株连无辜;罚金刑可能造成刑罚实际执行上的不平等。罚金刑给人以用钱赎罪的不公正印象;罚金刑可能导致超出犯罪事实及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量刑。
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分三种情况:
(1)作为主刑;
(2)作为附加刑;
(3)即作为主刑又作为附加刑。
中国刑法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中国的罚金刑是附加刑的一种,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较轻的犯罪,适用方法以并处为主,数额上主要使用限额罚金制和比例罚金制。
司法机关不能因为一次犯法而永久保有司法追诉权,只要经过一定追诉期而未能予以逮捕到案,則司法机关将丧失对犯罪人的制裁权利,也不得再处罚。
犯人如果在追诉期内潜逃国外,时间也是照算的,不过犯人也不要心存侥幸,因为目前各国都纷纷立法延长犯罪的追诉期或者是透过国际合作来将罪犯引渡回国。
犯罪的追诉期,依其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大多数国家的規定,追诉权在下列期间內不行使而消来: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2、3年以上10年未满有期徒刑者10年;1年以上3年未满有期徒刑者5年;1年未满有期徒刑者3年;拘役或罚金者1年。
法律订有追诉期限是考虑法的安定性,但如今司法的趋势是对于有些犯罪案件应慎重考虑取消其追诉時效期限。特別是对于一些手段残忍的谋杀罪以及对儿童少年性侵者,应针对被告犯案动机及手段,取消其追诉期時效。
过去刑法规定追诉期時效为20年或30年,主要的理由是因为在15、16世纪时,当时人们的寿命在20或30年几乎已经是无期徒刑,如今随着人类寿命的延长,应有必要修法以符合社会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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