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判处缓刑不一定要缴纳罚金,缓刑和处罚金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对于犯罪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情节不严重,认罪态度良好的可以申请判处缓刑;而判处缓刑以后是不是一定要缴纳处罚金这就要依据判决书来定。
2、当然如果被判处缓刑的同时对犯罪分子并处罚金,那么就需要缴纳处罚金,因为处罚金算是附加刑也需要被执行。我们必须要明确的是罚金和其他的诸如有期徒刑一样也是刑法的一种,缴纳罚金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被执行缓刑。
罚金是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的一种刑罚方法,处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在我国罚金属于附加刑罚,我国对对犯罪分子处罚的罚金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金额。
处罚金金额的多少取决于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的相应的处罚金额多。这方面在我国的刑法典的第五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刑法》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1)缓刑不用刑事拘留;
(2)缓刑是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如果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没有启动二审程序的,就不需要二审。反之,如果启动了二审程序,即便不是被判处缓刑被告人上诉的,也要参加二审。
法律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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