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孩子的民族需要变更,可以提供相关法定有效证件材料,到当地管辖权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室进行变更,通常情况下孩子的户口登记民族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
夫妻离婚后如果确需办理孩子民族的更改的话,须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居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并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区公安分局签署意见。
2、申请人书面申请,未成年子女由父母申请。
3、申请人籍贯所在地的乡、镇、村委会证明。
4、申请人原籍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宗教事务局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意见。
5、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6、申请人参加工作的第一份履历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户口簿(复印地址页及父母、申请人页)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携带以上证明材料到分局户政科申请,由派出所核实后送分局审核后送市公安局审批。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随着属于不同民族的一方父母共同生活时,可以通过携带有效证据材料,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民族变更,但是首先必须完成户口的迁移,提交民族变更申请,经管辖权所在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民族的变更登记手续办理。
不需要父母离异。但必须有父母双方的民族不一样才可以换,可以办理民族族别更改的条件如下:
1、父母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不受年龄限制,随时可以办理族别更正、更改手续。
2、父母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子女不满20周岁的,可以随父或者随母更改民族族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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