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再审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所做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刑事再审可以撤诉的,撤诉应当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判决案件之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要求。上诉人撤诉意味着对自己的提出的事实不再主张,也应当承担撤诉的相应后果。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刑事案件再审的,一般是不会加重刑期的,只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加重处罚的,是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其中加重处罚包括刑罚变更为更重的刑罚和刑期的增加,除此之外的再审案件,人民法院是不得加重刑期的。如果能加重处罚的话,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就会发生比较多的冤假错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六条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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