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交通事故拖着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利。
1、受害人
当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往往需要在医院接受救治,可能会花费一大笔相关医疗费用,这对受害人来说可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此时能够与侵权人协商解决,让侵权人垫付相关医疗费用,这样会帮助受害人减轻一大笔经济支出。
2、侵权人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人往往属于驾驶机动车一方,那么在没能处理好交通事故之前,侵权人的车辆一般会予以扣留,后面对于车辆年检等事宜也无法办理。
而且如果侵权人对于受害人的受伤问题漠不关心,那么受害人可能会因此花费更多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对于相关费用,受害人最终是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
终上所述,交通事故拖着对双方当事人其实都不利,还如早日协商解决,好减少后续相关不必要的费用的支出。
交通事故对方一直拖着不处理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对方拒绝调解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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