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1、一般来说,我们指的案底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通常我们所称的“案底”仅仅指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相关部门将其定罪的情况记录档案的行为。
所以酌定不起诉,并没有被判处刑罚,一般来说是没有案底的。
2、同时,所谓酌定不起诉,被人称做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主要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
我国现行的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
一、法定不起诉,有证据证明这个人没有犯罪,也就是说这个人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酌定不起诉,检察院认为此人犯罪,但情节轻微,起诉时应免除处罚,态度好,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放弃诉权而决定不起诉。
适用于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诉讼期限的;
3、特赦免除刑罚; 4、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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