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通常都是各自归各自所有的,也就是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无关,除非是双方一起取得的财产才算共同财产,否则只能归类与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男女双方无论同居多久了,只要没有去补办结婚登记,都是按照同居关系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婚姻关系。认定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关键点在于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时间点,而不是同居时间的长短,并且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如果是和已经结婚的他人同居,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算重婚。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结婚后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构成重婚,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的构成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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