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的保证书不是一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有效的保证书必须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保证书应当由保证方书写,内容要合法、实事求是,落款写保证书一方签名并写明日期。如果该保证书违反法律规定,或主体不适格等情形下,应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对婚前财产的保证书必须要做公证,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且保证书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无论是否做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不过,经过公证之后的婚前财产保证书在证明力上要更高一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结婚了也是可以补偿婚前财产保证书的,只要双方认可,把时间提前就可以。因签署时间的不同,实践中将夫妻双方签署的保证书定为婚前保证书和婚后保证书。所以婚后签署保证书的名称应为婚后保证书,即便名称为婚后保证书也可以对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就是说,补偿婚前财产保证书需要修改时间,把时间写在婚前时间就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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