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探视权是无子女监护权的事人之间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若无特殊情况,探视权不能被剥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但法院不能自行决定中止行使探望权,而应由有权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的申请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以及其他负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责任的法定监护人。
关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形,从审判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实施了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且无明显悔改表现,可能对未成年子女造成身心损害的;
2.对未成年儿童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对儿童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3.遗弃或者歧视未成年子女的;
4.患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5.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不良嗜好,并鼓励子女犯罪,可能对其成长产生负面影响的;
6.10岁以上的孩子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探视;
7.父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规定会见子女,干扰子女正常生活;
8.探视方借探视之机藏匿儿童,使儿童脱离寄养方监护的;
9.其他不利于儿童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视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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