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的情形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违反规章制度的过失、技术的过失。以及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这些有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认定为医疗过失。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过失】: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疗过失】: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过失】: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过失】: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没有违反相关的现行卫生法律法规、诊疗规范。
2、医务人员是否尽到相应诊疗义务。
3、医务人员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患者及家属同意。
4、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过失】: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疗过失】: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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