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与外国人士结婚的职业:
(一)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它包括:
1、现役军人,即凡是具有军籍、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人。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的但无军籍的工作人员不是现役军人;
2、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解密之前,不允许同外国人结婚;
3、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
4、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
5、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是指在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或者尖端科研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登记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两类中国公民不得与外国人结婚:
(一)部分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包括:。现役军人,即具有军人身份,在中国境内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士兵。退伍军人、退伍军人、人民警察和在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作但没有军人身份的,不是现役军人;
(二)一些掌握军队核心秘密和重大秘密的复员军人,在掌握和熟悉的秘密解密前,不得与外国人结婚;
(三)外交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是外交部和中国外交部的外交官驻外使领馆;
(四)公安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在岗民警;保密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秘密的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科研机构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掌握党和国家的重大秘密或者前沿科研秘密。(2)劳动教养、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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