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5、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交通事故后的车物损失有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收到《鉴定委托书》后,向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发出现场勘估通知。事故当事人不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勘估鉴定场所的,视为自动放弃现场勘估参与权利。
定损流程如下:
1、向保险公司报案;
2、向理赔员出示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保险单证;
3、由理赔员完成现场勘查初步定损工作;
4、签收审核索赔单证,并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双方签字确认;
5、到车险理赔服务点的驻场定损点进行损失确定,填写《机动车保险事故车辆损坏项目确认单》;
6、双方签字确认,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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